工程训练中心教学管理办法
(2016年5月修订)
第一章 总 则
为更好地传承交大“严谨治学,严格要求”的办学传统,加强教学管理,完善保障机制,保证教育教学质量,倡导营造安全文明、高效的教学环境,进一步规范实践教学,提高教学质量,稳定教学秩序,强化日常管理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章 教学纪律和守则
第一条 教学人员应严格按照工业中心规定的教学时间,按时上下班,不得迟到和早退,在实训正式开始前十五分钟到工作岗位;每天实训结束时,与学生一起打扫各自责任区的现场卫生,整理工量具,进行设备维护(包括不常用设备),符合要求后方可离开。在未安排实训期间,要求做好实训设备的日常保养维护和保持场地的卫生。
第二条 教学期间,规范地在左胸前佩戴中心发放的教师卡;必须统一穿着中心发放的工作服,长头发的女教师必须戴工作帽;不得穿拖鞋、凉鞋、高跟鞋。不得穿短裤、超短裙和低胸、无袖、露背等服装。
第三条 教学过程中,与学生有分歧时,态度要和蔼,耐心倾听学生意见,要调查研究,实事求是。必要时应向部门主管或中心领导反映。
第四条 教学人员应举止文雅,讲礼貌,待人和气,关心学生,为人师表,凡要求学生做到的事,自己应首先做到,要以身作则,言传身教。
第五条 教学人员应廉洁自律,不得利用单位设备仪器、工夹量具、文具用品、通迅设施等谋取个人便利,不得侵占单位财物,损害单位利益。
第六条 教学人员之间应互相尊重,互相配合,互相支持,互相学习,取人之长,补己之短,不讲有损团结的话,不做有损团结的事,维护集体荣誉。
第七条 教学人员应保持教学办公场所的整洁,保障公共设施、教学资料等的完好,不得丢失、乱放、挪用和损毁教学仪器、设备,妥善保管相关资料。
第八条 教学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请假。请假必须提前1天递交请假申请,经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生效。并应提前到工业中心教务员处备案,由教学负责人安排相关人员代替,未到教务员处备案,擅自缺岗或找人代替的,按旷工处理。
第三章教学内容和教学质量
第九条 实训前做好教学准备。认真备课,认真编写讲稿或课件,做好教学所需材料、工夹量具、刀具等物品的准备工作。实训后认真进行教学总结。
第十条 教学人员必须保证中心规定的每天教学有效时间8个学时(6个小时),不得擅自压缩和减少教学内容,按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计划,确保教学质量。
第十一条 教学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每个实训项目教学大纲的教学要求,保质保量的完成教学内容。在学生做实训报告时,教学人员不能离岗,应在现场答疑,督促学生独自完成实训报告,并认真批改。
第十二条 教学人员应不断提高自身的操作技能,钻研教学大纲,提高业务知识和教学方法,在教学过程中努力做到“少而精”、“启发式”、“精讲多练”的教学原则。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,培养学生发现问题、分析问题、解决问题的能力。每个教学小组每2周进行1次业务学习,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。
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始时,每个教学人员应提交本学期的教学日历。每学年开始时,每个教学人员应提交本学年的教案并试讲,合格后方能正式指导学生。在教学过程中,教学督导组老师或教学巡查人员会不定期到教学现场听课,教学效果与授课老师的年终绩效考核挂钩。。
第十四条 教学人员在教学过程中,应培养学生热爱劳动、热爱集体、爱护公物、勤俭节约、遵守纪律的良好作风。
第十五条 教学人员严格按要求公平评定学生成绩。进行成绩评定时,应按评分标准全面衡量,严格要求,不得降低标准。实习结束后及时报送成绩。
第十六条 教学过程中,由教学管理人员和中心教学督导组进行教学检查及不定期抽查,同时,不定期在学生中进行教师教学情况调查,由学生填写《工程训练中心实践课程教学质量评价表》,对上课教师的教学情况进行评定,检查和评定结果与岗位绩效考核挂钩。对所查出的违反教学要求,没有完成教学内容或完成不好,学生反映比较强烈的教学人员,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罚。
第四章 教学安全
第十七条 教学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指导学生操作,爱护公共设施,节约资源,提高物资的使用效率。
第十八条 随时保持责任区设备和现场的整洁和卫生,保证有一个安全、文明、高效、有序的教学环境。
第十九条 定期对实训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,设备出现问题应及时报修。
第二十条 若因操作不当、擅自离岗、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,由相关责任人自行负责,并按学校和中心的有关规定处理。
第二十一条 学生操作设备时教学人员要精力集中、仔细巡察,及时发现和纠正操作中出现的各种不规范现象,避免发生设备与人身安全事故。
第二十二条 中心对教学责任区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,对不符合要求的,首先进行整改,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,并与年终绩效考核挂钩。
第二十三条 教学人员下班离开教学工作场所之前,要将自己的办公用品和文件资料等收拾整齐;最后离开的人员应负责关闭办公场所的公共设施,如空调、打印机、照明和门窗等,以保证教学工作场所的安全。
第五章 其它
第二十四条 中心统一划分各教学现场的责任区,并指定相应的责任人。
第二十五条 中心指定教学期间负责车间大门开关的责任人。由责任人按教学规定时间提前十五分钟打开各车间大门,教学结束后及时关闭。
第二十六条 中心指定教学设备维修负责人。教学人员报修的教学设备,责任人要及时安排维修。
第二十七条 由于停电、停水等原因使教学不能按计划进行的,由教务员调整后通知各位教学人员。
第二十八条 中心全体教学人员都有自觉遵守和维护该管理规范的义务,希望大家积极配合,给予支持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工程训练中心负责解释。
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中心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,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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